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393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393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對人即債務人 謝淡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伍萬伍仟叁佰伍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8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0年度司促字第13935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謝淡祥│自民國090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五│││345226││11月01日│││││元││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謝淡祥│自民國090年│至清償日止│自民國090年1│││345226││11月01日││1月01日起至│││元││起││清償日止,按月│││││││依184元計算之│││││││違約金│└──┴───┴─────┴──────┴──────┴───────┘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謝淡祥因向聲請人申辦信用貸款(貸款編號:00000000000000),累積迄今共積欠款項355355元整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拒不清償,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依雙方約定,相對人並應給付聲請人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此有約定條款足稽,故一併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