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2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202號原告 羅琴 訴訟代理人 田振慶 律師
邱瑞元 律師 陳育瑄 律師被告 羅裕民 訴訟代理人 陳昭全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起訴係請求被告應將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段000巷0弄0號5樓建物及其坐落基地(以下合稱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 羅志飛 。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不動產之價額為據,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參照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之查詢結果,以每平方公尺單價新臺幣(下同)10萬元(含土地及建物之價值)為合理,有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列印資料1紙在卷可稽。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166,000元【計算式:101.66平方公尺×100,000元=10,16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1,4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饒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12日
書記官沈柏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