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聲再字第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再字第66號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楊傑克 上列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詐欺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7年10月11日所為107年度審易字第1475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再審意旨詳如附件刑事聲請再審狀所載。
二、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此為法定程式,如有違背者,法院自應依同法第433條規定,以裁定駁回其再審之聲請;且刑事訴訟法再審編並無準用同法第三編有關上訴之規定,自難謂此種訴訟程式之欠缺,法院應先命為補正。
三、經查,本件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楊傑克具狀對於本院107年度審易字第1475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然並未附具該確定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是其聲請再審之程式於法不合,依前揭說明,自屬違背法律上程式,且無庸命其補正,其聲請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1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許必奇
法官劉芳菁法官許品逸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心瑋中華民國108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