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7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27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710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范鴻生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4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范鴻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范鴻生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鈞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1月確定,於民國107年4月1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8年7月5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等規定,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1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彭全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宥伶中華民國108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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