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07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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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0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074號原告榮森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綵璇 被告 李嘉年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陸拾陸萬玖仟玖佰
陸拾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貳萬柒仟肆佰參拾參元。扣除原告前繳納聲請支付命令之裁判費伍佰元,原告尚應補繳貳萬陸仟玖佰參拾參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7月1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潘曉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11日
書記官吳雅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