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176號原告 吳陳玉雲
吳陳欽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柏廷 律師被告勁昇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李雋凱 被告 邱渝庭
劉錦燕 林建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又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及第2項分別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原告吳陳玉雲新臺幣(下同)22,287,321元、給付原告吳陳欽3,084,236元暨法定遲延利息,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5,371,557元(計算式:22,287,321+3,084,236=25,371,557),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35,3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琮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11日
書記官李佳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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