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婚字第2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婚字第2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婚字第218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張雯峰 律師
張蓁騏 律師 奚淑芳 律師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莊安田 律師
邱創典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六日下午三點三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5年3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康存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3月28日
書記官王佩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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