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審交附民字第4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89號原告 李淑惠 被告 歐承宇
林芷凡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4年度審交簡字第251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29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林秀鳳
法官王伯文法官李育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丁梅芬中華民國105年5月6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