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14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14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146號聲請人冠西電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乃成 代理人 余忞學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票據),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4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票據)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68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2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4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5月3日
書記官劉雅萍┌─────────────────────────────────────────────────────┐│支票附表:105年度除字第146號│├─┬────────┬─────────┬──────────┬───────┬─────┬───────┤│編│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或到期日)│├─┼────────┼─────────┼──────────┼───────┼─────┼───────┤│1│吉鴻電子股份有限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冠西電子企業股份有限│630,000元│0000000000│104年9月30日│││公司│份有限公司西湖分公│公司││││││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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