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苗簡字第7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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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苗簡字第7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會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苗簡字第723號原告 阮碧幸 被告 陳美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住所設於彰化縣○○鄉○○村○○鄰○○路○號,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是被告之住所顯非在本院管轄區域內,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1月27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張新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劉立晨中華民國108年11月27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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