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14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14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144號聲請人玉大彩藝印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松永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4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73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3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4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燁真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4月29日
書記官蔡秉芳┌─────────────────────────────────────────────────────┐│支票附表:105年度除字第144號│├─┬────────┬─────────┬──────────┬───────┬─────┬───────┤│編│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或到期日)│├─┼────────┼─────────┼──────────┼───────┼─────┼───────┤│1│玉大彩藝印刷股份│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17,249元│KN0000000│104年11月16日│││有限公司王松永│限公司汐止分公司│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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