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7年度桃簡字第1533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桃簡字第1533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鍾德輝
       劉佩聰
       徐碩彬
被   告  游麗華
       游進樹
       游春福
       游麗珠
兼 上三人
訴訟代理人  游鈺杰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12
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簡易訴訟程序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
訴,但該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時,追加其原非當
事人之人為當事人者,不在此限;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
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者,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第255條第1項但書第5款、
第256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時,原僅列游鈺杰
、游進樹為被告。嗣因本院依原告聲請調取本件分割繼承登
記相關資料後,查得被繼承人游 劉金治 之繼承人尚有游麗華
、游春福、游麗珠等人,原告具狀追加其餘被告,合於前開
法律規定,均應予准許。
二、本件被告游麗華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
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聲
請准許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游鈺杰積欠原告新臺幣(下同)235,286元
元及其利息,迄未清償,嗣經原告查知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及
現金(下稱系爭財產),本為訴外人 游劉金治 所有,游劉金
治於民國97年12月4日死亡後,被告游鈺杰並未向法院拋棄
繼承,則系爭財產即應由全體繼承人即被告辦理繼承登記為
公同共有,被告未辦理繼承登記,反以分割繼承為原因,將
不動產移轉登記予被告游進樹。被告游鈺杰不為繼承登記之
行為,使其陷於無資力而有害於原告之債權。為此,爰依民
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
(一)被告就附表所示財產所為之遺產分割協議及遺產分割
繼承登記行為,均應予撤銷。(二)被告游進樹應將附表所
示之不動產於98年5月1日所為分割繼承登記塗銷。
二、被告答辯:
(一)被告游麗華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
明或陳述。
(二)被告游鈺杰、游進樹、游春福、游麗珠則以:這是道德問
題,當初是認為父親游進樹尚健在,兄弟姐妹也答應母親
游劉金治會將遺產留給游進樹,所以不可能不同意,游進
樹也說他死後遺產會留給兄弟姐妹,這就是老一輩的觀念
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之判斷:
(一)按債權人得依民法第244條規定行使撤銷權者,以債務人
所為「非以其人格上之法益」為基礎之財產上之行為為限
,縱屬財產行為,但只能間接地影響財產利益(如債務人
之不作為、或以債務人之勞務為目的之法律行為),或須
委諸債務人之自由意思者(如贈與或遺贈之拒絕),均不
得作為撤銷之對象(見 鄭玉波 著民法債編總論第392頁)
,故若單純係財產利益之拒絕(如贈與要約之拒絕)、第
三人承擔債務之拒絕、繼承或遺贈之拋棄,均不許債權人
撤銷之(最高法院69年度台上字第1271號裁判意旨參照)
。蓋繼承(財產)之取得乃基於特定之身分關係,對於該
財產利益之拒絕,屬人格自由之表現。拋棄繼承制度,係
當然繼承主義之產物,具有輔助之功能,而其所欲實踐者
,乃是一項現行民法上之基本法律原則,任何人不得違背
其意思而強制賦予利益,故縱於繼承人(債務人)行使之
際,使繼承人之債權人受有不利益,亦不能因此而成為債
權人撤銷權之標的。誠然,債務人拋棄繼承,或亦有以詐
害債權為主要目的者,惟不能僅以此為理由即肯定債權人
之撤銷權(參見 王澤鑑 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四)第320
至324頁)。而債權人得依民法第244條規定行使撤銷訴
權者,以債務人所為非其人格上之法益為基礎之財產上之
行為為限,繼承權係以人格上之法益為基礎,且拋棄之效
果,不特不承受被繼承人之財產上權利,亦不承受被繼承
人財產上之義務,故繼承權之拋棄,縱有害及債權,仍不
許債權人撤銷之(最高法院73年度第2次民事庭會議決議
(一)之意旨參照)。又遺產分割協議係各繼承人間基於
身分關係,就繼承取得之遺產互為協議後,再行分配財產
,為多數繼承人之共同行為。徵諸一般社會常情,繼承人
間分配遺產時往往考量被繼承人生前意願、繼承人對被繼
承人之貢獻(有無扶養之事實)、家族成員間感情、被繼
承人生前已分配予各繼承人之財產(贈與之歸扣)、承擔
祭祀義務等諸多因素,分割遺產時,非必完全按繼承人之
應繼分分割,是遺產分割雖為處分遺產之財產上行為,然
與人格法益關連性甚高。繼承人雖於繼承之開始,即承受
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然該繼承財產之取得,
乃基於債務人之繼承人身分(特定身分關係)而來,債務
人因前述各種因素對於繼承財產利益之拒絕,乃屬人格自
由之表現,應由債務人自行決定。故債務人基於身分關係
,拒絕取得財產或利益之行為,應不得作為撤銷權之標的
,否則不免侵害債務人基於其身分所為自由權之行使。
(二)經查:
1、系爭財產原為被繼承人游劉金治所有,而 劉游金治 於97年
12月4日死亡時,被告均為其繼承人,且均未辦理拋棄繼
承等情,有本院家事法庭函、戶籍謄本等件在卷可查(見
本院卷第9頁、第39頁),是被告均為游劉金治之繼承人
乙節,堪以認定。又被告固自被繼承人游劉金治死亡時起
公同共有系爭不動產,惟此公同共有源自繼承法律關係,
較諸一般因法律行為成立之公同共有,具有濃厚之身分屬
性,而衡諸社會生活常情,遺產之分配往往考量被繼承人
生前意願、繼承人對被繼承人之貢獻(有無扶養之事實)
等諸多因素,始達成遺產分割協議;故被告間就系爭財產
所為遺產分割協議,並依該協議所為分割繼承登記行為,
乃渠等基於繼承身分關係所為,為高度人格自由之表現,
非僅單一債務人之無償財產行為,是被告游鈺杰雖未取得
系爭財產所有權,然本質上係其對於繼承財產利益之拒絕
,與債權人得撤銷之無償行為實屬有間。復由戶籍謄本觀
之,被繼承人游劉金治之配偶即被告游進樹設籍於附表所
示不動產中之建物,且被告 劉鈺杰 、游春福、游麗華亦同
設籍於上址,渠等同住於該處(見本院卷第39頁反面),
如無視於遺產分割協議實乃繼承人間所為具有人格、身分
關係之共同意思決定,過度簡化為單純財產關係,使原告
得逕依民法第244條之規定撤銷,日後再以其對被告游鈺
杰之債權,聲請法院拍賣該不動產,將可能使高齡已近80
歲之被告游進樹日後因該不動產遭他人拍定取得所有權,
而無法繼續居住,此無異侵害債務人即被告劉鈺杰及其餘
繼承人間基於渠等身分就遺產所為之自主意思決定。
2、況繼承人就其繼承之拋棄,債權人尚且不得依民法第244
條之規定行使撤銷權,則依舉重以明輕之法理,被告基於
身分關係所為之遺產分割協議,當亦不許原告依該規定行
使撤銷權。又債權人評估是否貸予債務人款項及放貸額度
時,所評估者僅係債務人本身之資力,而未就債務人日後
可能繼承之被繼承人資力併予評估,債務人亦係以其一般
財產,就其債務之履行,負其責任;而民法第244條規定
債權人得行使撤銷權之立法目的,應在於保全債務人「原
有」之責任財產,非以增加債務人之清償力為目的,是原
告對被告劉鈺杰取得被繼承人游劉金治遺產之期待,難認
有保護之必要。尤有甚者,民法第244條所規定之撤銷訴
權,僅得訴請撤銷債務人之行為,倘債務人之行為與他人
共同為之,亦僅該債務人之行為得單獨而分離者,始得訴
請撤銷(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1355號判決意旨參照)
。而遺產分割協議,係經全體繼承人同意而作成,性質上
為多數繼承人之共同行為,非僅單一債務人之無償贈與行
為,實無從將債務人之行為從中單獨分離,解釋上應不容
債權人依民法第244條規定行使撤銷權。遑論被告游進樹
、游春福、游麗華、游麗珠與原告間並無債權債務關係,
如依原告之聲明,其行為亦一併遭受撤銷,實有逾越民法
第244條規定保障債權人範圍之虞,亦難論公允。
(三)至原告主張依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5年法律座談會
民事類提案第6、7號研討結果、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
字第1650號判決意旨,繼承人未拋棄繼承,本於繼承與其
他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該公同共有權,已喪
失人格法益性質,而為財產權,倘全部遺產協議分割歸由
其他繼承人取得,對未分割取得遺產之該繼承人而言,形
式上係無償行為,若害及債權人之債權實現,債權人應得
提起撤銷訴訟等語。然查,上開提案設題及判決所涉及之
案例事實,均僅有債務人一人未取得分割後遺產,而由其
他繼承人取得分割後遺產,與本件除債務人即被告劉鈺杰
外,其餘繼承人即被告游春福、游麗華、游麗珠亦均未取
得遺產,僅由被繼承人游劉金治之配偶即被告游進樹繼承
遺產之情形,實已有不同,復參酌被告陳稱:這是道德問
題,當初是認為父親游進樹尚健在,兄弟姐妹也答應母親
游劉金治會將遺產留給游進樹,所以不可能不同意,這就
是老一輩的觀念等語,益徵渠等所為,係基於前述家族成
員間感情、孝道、人倫等人格法益之行為,自不得率以前
開實務見解逕以比附援引。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規定,請
求撤銷被告就附表所示財產所為之遺產分割協議及遺產分
割繼承登記行為,並請求被告游進樹應將附表所示之不動
產於98年5月1日所為分割繼承登記塗銷,為無理由,應
予駁回。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原告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
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9年1月17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姚懿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1月17日
書記官詹于君
附表:
┌──┬──┬───────────────────────┬────────┐
│編號│種類│地號│權利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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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00地號│63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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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土地│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00地號│63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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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土地│桃園市○○區○○段○○○○○○○○○○號│24分之1│
├──┼──┼───────────────────────┼────────┤
│4│土地│桃園市○○區○○段○○○○○○○○○○號│24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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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土地│桃園市○○區○○段○○○○○○○○○○號│24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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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土地│桃園市○○區○○段○○○○○○○○○○號│24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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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土地│桃園市○○區○○段○○○○○○○○○○號│24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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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土地│桃園市○○區○○段○○○○○○○○○○號│24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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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土地│桃園市○○區○○段○○○○○○○○○○號│24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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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土地│桃園市○○區○○段○○○○○○○○○○號│24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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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土地│桃園市○○區○○○段○縣○○○段000000000地號│77760分之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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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土地│桃園市○○區○○○段○縣○○○段000000000地號│38880分之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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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土地│桃園市○○區○○○段○縣○○○段000000000地號│77760分之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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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土地│桃園市○○區○○○段○縣○○○段000000000地號│77760分之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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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土地│桃園市○○區○○○段○縣○○○段000000000地號│77760分之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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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土地│桃園市○○區○○○段○縣○○○段000000000地號│38880分之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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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土地│桃園市○○區○○○段○縣○○○段000000000地號│38880分之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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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土地│桃園市○○區○○○段○縣○○○段000000000地號│2640分之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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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土地│桃園市○○區○○○段○縣○○○段000000000地號│19440分之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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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土地│桃園市○○區○○○段○○○○段000000000地號│77760分之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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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土地│桃園市○○區○○○段○○○○段000000000地號│77760分之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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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土地│桃園市○○區○○○段○○○○段000000000地號│77760分之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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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土地│桃園市○○區○○○段○○○○段000000000地號│77760分之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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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土地│桃園市○○區○○○段○○○○段000000000地號│77760分之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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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土地│桃園市○○區○○○段○○○○段000000000地號│11520分之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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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土地│桃園市○○區○○○段○○○○段000000000地號│72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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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土地│桃園市○○區○○○段○○○○段000000000地號│72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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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土地│桃園市○○區○○○段○○○○段000000000地號│34560分之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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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土地│桃園市○○區○○○段○○○○段000000000地號│34560分之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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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土地│桃園市○○區○○○段○○○○段000000000地號│34560分之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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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土地│桃園市○○區○○○段○○○○段000000000地號│34560分之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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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土地│桃園市○○區○○○段○○○○段000000000地號│34560分之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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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土地│桃園市○○區○○○段○○○○段000000000地號│34560分之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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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土地│桃園市○○區○○○段○○○○段000000000地號│34560分之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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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土地│桃園市○○區○○○段○○○○段000000000地號│34560分之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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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土地│桃園市○○區○○○段○○○○段000000000地號│34560分之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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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土地│桃園市○○區○○○段○○○○○○○○○○號│840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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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土地│桃園市○○區○○○段○○○○○○○○○○號│840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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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土地│桃園市○○區○○段○○○○○○○○○○號│6000分之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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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土地│桃園市○○區○○段○○○○○○○○○○號│6000分之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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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土地│桃園市○○區○○段○○○○○○○○○○號│6000分之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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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土地│桃園市○○區○○段○○○○○○○○○○號│24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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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土地│桃園市○○區○○段○○○○○○○○○○號│24分之1│
├──┼──┼───────────────────────┼────────┤
│44│土地│桃園市○○區○○段○○○○○○○○○○號│24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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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土地│桃園市○○區○○段○○○○○○○○○○號│24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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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土地│桃園市○○區○○段○○○○○○○○○○號│24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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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土地│桃園市○○區○○段○○○○○○○○○○號│24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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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土地│桃園市○○區○○段○○○○○○○○○○號│24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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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土地│桃園市○○區○○段○○○○○○○○○○號│24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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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土地│桃園市○○區○○段○○○○○○○○○○號│24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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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土地│桃園市○○區○○段○○○○○○○○○○號│24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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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土地│桃園市○○區○○段○○○○○○○○○○號│24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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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土地│桃園市○○區○○段○○○○○○○○○○號│24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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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土地│桃園市○○區○○段○○○○○○○○○○號│24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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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土地│桃園市○○區○○段○○○○○○○○○○號│24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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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土地│桃園市○○區○○段○○○○○○○○○○號│24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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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土地│桃園市○○區○○段○○○○○○○○○○號│24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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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土地│桃園市○○區○○段○○○○○○○○○○號│24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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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土地│桃園市○○區○○段○○○○○○○○○○號│24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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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土地│桃園市○○區○○段○○○○○○○○○○號│24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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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土地│桃園市○○區○○段○○○○○○○○○○號│24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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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土地│桃園市○○區○○段○○○○○○○○○○號│24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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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土地│桃園市○○區○○段○○○○○○○○○○號│24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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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土地│桃園市○○區○○段○○○○○○○○○○號│24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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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土地│桃園市○○區○○段○○○○○○○○○○號│24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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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土地│桃園市○○區○○段○○○○○○○○○○號│24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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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土地│桃園市○○區○○段○○○○○○○○○○號│24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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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土地│桃園市○○區○○段○○○○○○○○○○號│6000分之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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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土地│桃園市○○區○○段○○○○○○○○○○號│6000分之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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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土地│桃園市○○區○○段○○○○○○○○○○號│24分之1│
├──┼──┼───────────────────────┼────────┤
│71│土地│桃園市○○區○○段○○○○○○○○○○號│24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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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土地│桃園市○○區○○段○○○○○○○○○○號│24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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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土地│桃園市○○區○○段○○○○○○○○○○號│6000分之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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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土地│桃園市○○區○○段○○○○○○○○○○號│6000分之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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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土地│桃園市○○區○○段○○○○○○○○○○號│6000分之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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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土地│桃園市○○區○○段○○○○○○○○○○號│6000分之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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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土地│桃園市○○區○○段○○○○○○○○○○號│24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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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土地│桃園市○○區○○段○○○○○○○○○○號│6000分之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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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土地│桃園市○○區○○段○○○○○○○○○○號│6000分之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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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土地│桃園市○○區○○段○○○○○○○○○○號│6000分之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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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土地│桃園市○○區○○段○○○○○○○○○○號│6000分之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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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土地│桃園市○○區○○段○○○○○○○○○○號│6000分之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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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土地│桃園市○○區○○段○○○○○○○○○○號│6000分之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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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土地│桃園市○○區○○段○○○○○○○○○○號│6000分之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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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土地│桃園市○○區○○段○○○○○○○○○○號│24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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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土地│桃園市○○區○○段○○○○○○○○○○號│6000分之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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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土地│桃園市○○區○○段○○○○○○○○○○號│6000分之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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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土地│桃園市○○區○○段○○○○○○○○○○號│24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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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土地│桃園市○○區○○段○○○○○○○○○○號│24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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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土地│桃園市○○區○○段○○○○○○○○○○號│24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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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土地│桃園市○○區○○段○○○○○○○○○○號│24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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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土地│桃園市○○區○○段○○○○○○○○○○號│6000分之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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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土地│桃園市○○區○○段○○○○○○○○○○號│24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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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土地│桃園市○○區○○段○○○○○○○○○○號│24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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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土地│桃園市○○區○○段○○○○○○○○○○號│24分之1│
├──┼──┼───────────────────────┼────────┤
│96│土地│桃園市○○區○○段○○○○○○○○○○號│24分之1│
├──┼──┼───────────────────────┼────────┤
│97│土地│桃園市○○區○○段○○○○○○○○○○號│6分之1│
├──┼──┼───────────────────────┼────────┤
│98│土地│桃園市○○區○○段○○○○○○○○○○號│24分之1│
├──┼──┼───────────────────────┼────────┤
│99│土地│桃園市○○區○○段○○○○○○○○○○號│24分之1│
├──┼──┼───────────────────────┼────────┤
│100│土地│桃園市○○區○○段○○○○○○○○○○號│24分之1│
├──┼──┼───────────────────────┼────────┤
│101│土地│桃園市○○區○○段○○○○○○○○○○號│24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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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土地│桃園市○○區○○段○○○○○○○○○○號│24分之1│
├──┼──┼───────────────────────┼────────┤
│103│土地│桃園市○○區○○段○○○○○○○○○○號│24分之1│
├──┼──┼───────────────────────┼────────┤
│104│土地│桃園市○○區○○段○○○○○○○○○○號│6000分之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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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土地│桃園市○○區○○段○○○○○○○○○○號│6000分之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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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土地│桃園市○○區○○段○○○○○○○○○○號│6000分之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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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土地│桃園市○○區○○段○○○○○○○○○○號│6000分之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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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土地│桃園市○○區○○段○○○○○○○○○○號│6000分之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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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土地│桃園市○○區○○段○○○○○○○○○○號│6000分之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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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土地│桃園市○○區○○段○○○○○○○○○○號│6000分之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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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土地│桃園市○○區○○段○○○○○○○○○○號│6000分之110│
├──┼──┼───────────────────────┼────────┤
│112│土地│桃園市○○區○○段○○○○○○○○○○號│6000分之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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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土地│桃園市○○區○○段○○○○○○○○○○號│6000分之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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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土地│桃園市○○區○○段○○○○○○○○○○號│6000分之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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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土地│桃園市○○區○○段○○○○○○○○○○號│6000分之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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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土地│桃園市○○區○○段○○○○○○○○○○號│6000分之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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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土地│桃園市○○區○○段○○○○○○○○○○號│6000分之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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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土地│桃園市○○區○○段○○○○○○○○○○號│6000分之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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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土地│桃園市○○區○○段○○○○○○○○○○號│24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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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土地│桃園市○○區○○段○○○○○○○○○○號│24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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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土地│桃園市○○區○○段○○○○○○○○○○號│24分之1│
├──┼──┼───────────────────────┼────────┤
│122│土地│桃園市○○區○○段○○○○○○○○○○號│24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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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土地│桃園市○○區○○段○○○○○○○○○○號│6000分之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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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土地│桃園市○○區○○段○○○○○○○○○○號│2160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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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土地│桃園市○○區○○段○○○○○○○○○○號│192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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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土地│桃園市○○區○○段○○○○○○○○○○號│192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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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土地│桃園市○○區○○段○○○○○○○○○○號│192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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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土地│桃園市○○區○○段○○○○○○○○○○號│192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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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土地│桃園市○○區○○段○○○○○○○○○○號│192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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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土地│桃園市○○區○○段○○○○○○○○○○號│840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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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土地│桃園市○○區○○段○○○○○○○○○○號│2160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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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土地│桃園市○○區○○段○○○○○○○○○○號│192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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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土地│桃園市○○區○○段○○○○○○○○○○號│2160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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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土地│桃園市○○區○○段○○○○○○○○○○號│2160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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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土地│桃園市○○區○○段○○○○○○○○○○號│2160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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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土地│桃園市○○區○○段○○○○○○○○○○號│1440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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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土地│桃園市○○區○○段○○○○○○○○○○號│2160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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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土地│桃園市○○區○○段○○○○○○○○○○號│2160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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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土地│桃園市○○區○○段○○○○○○○○○○號│1440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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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土地│桃園市○○區○○段○○○○○○○○○○號│1440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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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土地│桃園市○○區○○段○○○○○○○○○○號│840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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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土地│桃園市○○區○○段○○○○○○○○○○號│840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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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土地│桃園市○○區○○段○○○○○○○○○○號│840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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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土地│桃園市○○區○○段○○○○○○○○○○號│840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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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土地│桃園市○○區○○段○○○○○○○○○○號│2160分之1│
├──┼──┼───────────────────────┼────────┤
│146│土地│桃園市○○區○○段○○○○○○○○○○號│840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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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土地│桃園市○○區○○段○○○○○○○○○○號│840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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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土地│桃園市○○區○○段○○○○○○○○○○號│840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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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土地│桃園市○○區○○段○○○○○○○○○○號│840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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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土地│桃園市○○區○○段○○○○○○○○○○號│840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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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土地│桃園市○○區○○段○○○○○○○○○○號│840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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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土地│桃園市○○區○○段○○○○○○○○○○號│840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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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土地│桃園市○○區○○段○○○○○○○○○○號│840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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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土地│桃園市○○區○○段○○○○○○○○○○號│840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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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土地│桃園市○○區○○段○○○○○○○○○○號│840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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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土地│桃園市○○區○○段○○○○○○○○○○號│840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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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土地│桃園市○○區○○段○○○○○○○○○○號│840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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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土地│桃園市○○區○○段○○○○○○○○○○號│840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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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土地│桃園市○○區○○段○○○○○○○○○○號│6000分之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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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現金│新臺幣74,56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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