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再字第4號裁定

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再字第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考試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再字第4號上訴人 許亦伶 被上訴人國立中山大學代表人 鄭英耀 上列當事人間考試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7月6日本院106年度再字第4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及依同法第241條之1第1項、第2項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7月6日本院106年度再字第4號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及委任訴訟代理人,經本院於106年8月7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6年8月9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惟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院內查詢單及繳費狀況查詢作業在卷足憑,則本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46條第2項後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21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戴見草
法官孫國禎法官張季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9月21日
書記官周良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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