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上訴字第22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上訴字第2241號上訴人即被告 周中路 選任辯護人 梁治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周中路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七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周中路,前經本院認涉殺人未遂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0年7月27日執行羈押,至100年10月26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經查被告所涉殺人未遂罪,係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於偵查中經通緝始到案,有逃亡之事實。羈押原因依然存在,為確保日後審判進行及刑之執行,自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性,應自100年10月27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洪光燦
法官宋明蒼法官宋松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宛渝中華民國100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