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27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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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32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27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岳良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11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岳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岳良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418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年4月,併科罰金新台幣10萬元,嗣經本院96年度上訴字第560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另犯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940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年確定。上開兩罪經本院97年度聲字第3048號裁定就有期徒刑部分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年確定。嗣上開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562號裁定減為有期徒刑1年確定。本院100年度聲字第651號裁定復就上開兩罪有期徒刑部分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年確定。於民國97年4月2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0年10月1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0年10月14日法授矯字第10001240
54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檢察官聲請最後事實審之本院裁定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為正當,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裁定被告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9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周政達
法官趙文卿法官江翠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靜怡中華民國100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