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38號原告 張棣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張登科
黎亦筠 原告張登科
黎亦筠被告 吳東昊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張淑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東昊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清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1月14日
書記官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