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當選無效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24號原告 許水鈍 被告 吳添壽 上列當事人請求確認當選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被告之里長選舉之當選無效,係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漢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月14日
書記官江世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