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30號原告佳德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金水 被告禾億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世賢 被告長生鋼鐵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長生 上列原告與被告禾億工程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145,13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8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1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清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1月14日
書記官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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