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32號原告 邱彥學 上列原告與被告 沈賢嘉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78,13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5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漢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月14日
書記官江世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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