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易字第9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上易字第9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上易字第947號上訴人華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瑞煌 訴訟代理人 徐淑惠
江英男 被上訴人 高世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6月8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86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上訴駁回。
二、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法之情形,已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4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07年6月8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
5年度訴字第1861號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1,400元,經本院於107年9月11日裁定命上訴人於7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7年9月14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89、191頁)。上訴人雖聲請訴訟救助,然業經本院於107年9月11日以107年度聲字第441號裁定駁回確定(見本院聲字卷第18至20頁)。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足憑(見本院卷第193、195頁),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0月4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陶亞琴
法官黃書苑法官陳蒨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5日
書記官葉國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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