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單聲沒字第1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單聲沒字第1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聲沒字第178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卓志紘(原名卓志和)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106年度偵字第14334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08年度執聲沒字第16
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改造手槍壹支(含彈匣壹個,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14334號被告卓志紘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因被告於提起第二審上訴後死亡,經法院判決不受理,扣案具有殺傷力仿半自動手槍製造之改造手槍1支(含彈匣1個,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為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聲請書贅載「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違禁物係指法令禁止持有之物(最高法院80年度台上字第5058號判決意旨參照),而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槍枝,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5條規定,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持有,是除為經合法允許持有之第三人所有者外(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1527號判例意旨參照),否則應屬違禁物。又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如聲請意旨所述之改造手槍具有殺傷力,且為被告自網路上購得;又其所涉上開案件,嗣經本院以106年度訴字第970號判決論罪處刑及宣告沒收該槍枝後,被告不服提起上訴,於民國107年11月12日死亡,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8年度上訴字第144號撤銷原判決,改為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確定等情,業據被告於偵查中供述明確,並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搜索扣押筆錄、同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照片、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6年7月28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上開各該案號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堪認扣案改造手槍1支,為上開案件查獲之違禁物,且尚未經法院予以宣告沒收,是聲請人聲請本院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22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吳智勝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盈萩中華民國108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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