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監宣字第6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監宣字第6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監宣字第596號
107年度監宣字第642號聲請人 江永傑
江永熙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案程序終結。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家事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江永傑、江永熙聲請對相對人 陳幸宜 (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監護宣告,而相對人陳幸宜已於本件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之107年10月21日死亡,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參,揆諸前開規定,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3項、第17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1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廖素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3日
書記官巫惠穎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