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聲更(一)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更(一)字第3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文正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310號),前經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18日以106年度聲字第492號裁定後,受刑人不服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6年6月15日以106年度抗字第707號將原裁定撤銷發回,本院更為裁定如下:
主文林文正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伍年陸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文正因犯偽造文書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㈠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㈡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㈢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㈣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且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679號解釋意旨參照)。又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故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自不得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否則即屬違背法令(最高法院104年度台非字第127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林文正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高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揭之有期徒刑確定在案,此有附表所示各該判決書網路列印資料、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其中編號3至13所示之罪刑係不得易科罰金之刑,編號1、2、14所示之罪刑係得易科罰金之刑,依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始得就上開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刑與得易科罰金之罪刑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而本件業經受刑人於106年4月19日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定執行刑或易科罰金意願回覆表在卷可稽(見本院106年度聲字第492號卷第8頁),依同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本件自得依檢察官之聲請就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刑與得易科罰金之罪刑,併合定其應執行刑之裁定。另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14所示之罪,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期前為之,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並審酌附表所示各刑中之最長期(有期徒刑8年6月)、各刑合併之總刑期(有期徒刑65年1月)及臺灣高等法院前就被告所犯如附表編號3至13所示之11罪部分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5年),加計附表編號1、2、14所示之罪刑(有期徒刑4月、5月、5月)之總和(計算式:15年+4月+5月+5月=16年2月),再衡以本件係因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至13所示之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罪,犯罪類型、罪質均相同,犯罪時間集中於104年5月至8月間,各罪相隔之時間最長僅約2週,且除附表編號7外,其餘10次販賣第一、二級毒品之對象均為該案件之同案被告 黃毅忠 ,足見其所犯附表編號3至13之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罪,於併合處罰時,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顯然較高,經考量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為內涵之內部性界限等,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14所示之刑,雖得易科罰金,惟經與如附表編號3至13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他罪併合處罰之結果,是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附此敘明。
五、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2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蔡玉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9月28日
書記官李念純附表:
┌─────┬───────────┬───────────┬───────────┐│編號│1│2│3│├─────┼───────────┼───────────┼───────────┤│罪名│偽造文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2年7月│├─────┼───────────┼───────────┼───────────┤│犯罪日期│104年2月2日│104年10月13日│104年5月4日│├─────┼───────────┼───────────┼───────────┤│偵查(自訴│桃園地檢│新竹地檢│新竹地檢││)機關年度│104年度偵緝字第1958號│104年度毒偵字第2086號│104年度偵字第10479號││及案號│││、第12078號│├──┬──┼───────────┼───────────┼───────────┤││法院│桃園地院│新竹地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後│案號│105年度審易字第44號│105年度竹簡字第64號│105年度上訴字第1330號││事├──┼───────────┼───────────┼───────────┤│實│判決│105年4月13日│105年6月30日│105年9月8日││審│日期││││├──┼──┼───────────┼───────────┼───────────┤││法院│桃園地院│新竹地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5年度審易字第44號│105年度竹簡字第64號│105年度台上字第3395號││判├──┼───────────┼───────────┼───────────┤│決│判決│105年5月9日│105年7月25日│105年12月22日│││確定││││││日期││││├──┴──┼───────────┼───────────┼───────────┤│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案│是│是│否││件││││├─────┼───────────┼───────────┼───────────┤│備註│桃園地檢署105年度執字│新竹地檢署105年度執字│附表編號3至13業經臺灣│││第6493號(106.07.09至│第3828號(106.11.09至│高等法院判決定應執行有│││106.11.08)│107.04.08)│期徒刑15年確定,新竹地│││││檢署106年度執字第417│││││號(107.04.09至122.04│││││.08)│└─────┴───────────┴───────────┴───────────┘┌─────┬───────────┬───────────┬───────────┐│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7月│有期徒刑2年7月│有期徒刑2年7月│├─────┼───────────┼───────────┼───────────┤│犯罪日期│104年5月12日│104年6月15日│104年7月25日│├─────┼───────────┼───────────┼───────────┤│偵查(自訴│新竹地檢│新竹地檢│新竹地檢││)機關年度│104年度偵字第10479號│104年度偵字第10479號│104年度偵字第10479號││及案號│、第12078號│、第12078號│、第12078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後│案號│105年度上訴字第1330號│105年度上訴字第1330號│105年度上訴字第1330號││事├──┼───────────┼───────────┼───────────┤│實│判決│105年9月8日│105年9月8日│105年9月8日││審│日期││││├──┼──┼───────────┼───────────┼───────────┤││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5年度台上字第3395號│105年度台上字第3395號│105年度台上字第3395號││判├──┼───────────┼───────────┼───────────┤│決│判決│105年12月22日│105年12月22日│105年12月22日│││確定││││││日期││││├──┴──┼───────────┼───────────┼───────────┤│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案│否│否│否││件││││├─────┼───────────┴───────────┴───────────┤│備註│附表編號3至13業經臺灣高等法院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確定,新竹地檢署│││106年度執字第417號(107.04.09至122.04.08)│└─────┴───────────────────────────────────┘┌─────┬───────────┬───────────┬───────────┐│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7月│有期徒刑8年6月│有期徒刑8年6月│├─────┼───────────┼───────────┼───────────┤│犯罪日期│104年8月30日│104年5月14日│104年5月16日│├─────┼───────────┼───────────┼───────────┤│偵查(自訴│新竹地檢│新竹地檢│新竹地檢││)機關年度│104年度偵字第10479號│104年度偵字第10479號│104年度偵字第10479號││及案號│、第12078號│、第12078號│、第12078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後│案號│105年度上訴字第1330號│105年度上訴字第1330號│105年度上訴字第1330號││事├──┼───────────┼───────────┼───────────┤│實│判決│105年9月8日│105年9月8日│105年9月8日││審│日期││││├──┼──┼───────────┼───────────┼───────────┤││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5年度台上字第3395號│105年度台上字第3395號│105年度台上字第3395號││判├──┼───────────┼───────────┼───────────┤│決│判決│105年12月22日│105年12月22日│105年12月22日│││確定││││││日期││││├──┴──┼───────────┼───────────┼───────────┤│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案│否│否│否││件││││├─────┼───────────┴───────────┴───────────┤│備註│附表編號3至13業經臺灣高等法院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確定,新竹地檢署│││106年度執字第417號(107.04.09至122.04.08)│└─────┴───────────────────────────────────┘┌─────┬───────────┬───────────┬───────────┐│編號│10│11│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8年6月│有期徒刑8年6月│有期徒刑8年6月│├─────┼───────────┼───────────┼───────────┤│犯罪日期│104年5月25日│104年6月10日│104年7月2日│├─────┼───────────┼───────────┼───────────┤│偵查(自訴│新竹地檢│新竹地檢│新竹地檢││)機關年度│104年度偵字第10479號│104年度偵字第10479號│104年度偵字第10479號││及案號│、第12078號│、第12078號│、第12078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後│案號│105年度上訴字第1330號│105年度上訴字第1330號│105年度上訴字第1330號││事├──┼───────────┼───────────┼───────────┤│實│判決│105年9月8日│105年9月8日│105年9月8日││審│日期││││├──┼──┼───────────┼───────────┼───────────┤││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5年度台上字第3395號│105年度台上字第3395號│105年度台上字第3395號││判├──┼───────────┼───────────┼───────────┤│決│判決│105年12月22日│105年12月22日│105年12月22日│││確定││││││日期││││├──┴──┼───────────┼───────────┼───────────┤│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案│否│否│否││件││││├─────┼───────────┴───────────┴───────────┤│備註│附表編號3至13業經臺灣高等法院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確定,新竹地檢署│││106年度執字第417號(107.04.09至122.04.08)│└─────┴───────────────────────────────────┘┌─────┬───────────┬───────────┬───────────┐│編號│13│1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偽造文書││││(販賣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8年6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4年7月11日│104年10月13日18時30分│││││許至104年10月14日2時│││││43分許││├─────┼───────────┼───────────┼───────────┤│偵查(自訴│新竹地檢│新竹地檢署│││)機關年度│104年度偵字第10479號│104年度偵字第10805號│││及案號│、第12078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5年度上訴字第1330號│105年度易字第722號│││事├──┼───────────┼───────────┼───────────┤│實│判決│105年9月8日│105年12月13日│││審│日期││││├──┼──┼───────────┼───────────┼───────────┤││法院│最高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5年度台上字第3395號│105年度易字第722號│││判├──┼───────────┼───────────┼───────────┤│決│判決│105年12月22日│105年12月13日││││確定││││││日期││││├──┴──┼───────────┼───────────┼───────────┤│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案│否│是│││件││││├─────┼───────────┼───────────┼───────────┤│備註│附表編號3至13業經臺灣│新竹地檢署106年度執字││││高等法院判決定應執行有│第945號(122.04.09至││││期徒刑15年確定,新竹地│122.09.08)││││檢署106年度執字第417│││││號(107.04.09至122.0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