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798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7987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務人 黃新凱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陸仟玖佰捌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零肆佰壹拾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八計算之循環利息,暨三個月違約金共計新臺幣壹仟貳佰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玖萬壹仟陸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8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程志賓◎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