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41號原告 黃穗洋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金源 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8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4,36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慧萍中華民國106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