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48號原告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立仁 訴訟代理人 羅啓彬 上列原告與被告 汪博鈞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欣容中華民國106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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