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6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6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659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執聲字第38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參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以98年度審訴緝字第93號、94號、99年度審訴字第469號刑事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
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1月12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蔡書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11月12日
書記官林玉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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