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中簡字第210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中簡字第210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3年度中簡字第210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靜怡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偵字第2696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林靜怡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簡字第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102年7月2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之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被告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爰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所需,竟竊取他人之財物,損及他人之財產權益,實屬不該,並參以被告犯後否認犯行,犯後態度不佳,暨其國中肄業智識程度,家庭狀況貧寒(見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且偷竊物品價值非高,事後復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有和解書1紙附卷可稽(見警卷第14頁)等一切情狀,從輕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9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林慶郎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王小芬中華民國103年11月19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松股
103年度偵字第26968號被告林靜怡女2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號2樓居臺中市○○區○○街○○巷○號6樓之
1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靜怡前於民國101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甫於102年7月2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詎其仍不知悔改,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103年6月26日下午3時2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之統一超商店內,徒手竊取陳列架上之商品杜蕾斯輕薄潤滑衛生套1盒(市價新臺幣168元),得手後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逃逸。嗣管領商品之店長 江紋慧 盤點發現失竊報警處理,為警循線查知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林靜怡矢口否認上開犯行,辯稱:伊當下沒有偷的意思,當時伊有服用處方藥物,當天伊有買飲料、保險套,左手拿飲料,右手拿保險套,伸手進包包拿皮夾時可能是保險套掉進包包裡沒有發現,伊有去櫃檯結帳才離開云云。經查:被告竊取保險套後將物品放入隨身之袋子內乙節,業據證人即超商店長江紋慧於警詢中證述明確,又被告自陳列架上拿取保險套後,雙手僅拿保險套及1小瓶飲料,此有監視器翻拍照片4張附卷可證,被告手中僅2件商品,竟忘記結帳其中之1件,事後卻仍對當日之行程記憶鮮明,實有違常情。是被告上開所辯,諉不足採。此外,復有員警職務報告、和解書等附卷可參,被告上開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曾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3年10月30日
檢察官謝謂誠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3年11月4日
書記官黃仲薇參考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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