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2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2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26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宏煜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2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宏煜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受刑人林宏煜因竊盜等案件,分別經判處罪刑確定,並分別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6月及有期徒刑1年,於民國105年6月19日入監執行,且經續執行,嗣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有該部矯正署108年3月15日法授矯字第1080156152
0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茲聲請人聲請准予受刑人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3月22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廖純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司立文中華民國108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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