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消債清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清字第2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張釗海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到院。逾期不補即駁回聲請。
理由
一、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清算,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8年4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徐雍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17日
書記官李靜雯附件:
一、請提出聲請人在聲請前2年之必要支出數額之明細與計算方式,及證明文件(已提出者不用再提出)。另若有交通費用,則須說明通勤之地點,及使用何運輸工具,該運輸工具之行駛路線及票價。
二、請說明受扶養之人有無投保強制險以外之其他保險(包含人壽險、醫療險、意外險等其他一切商業型保險),如有,請提出該保險契約、繳費證明及保單價值等資料。
三、目前尚有何人與聲請人同住?如有,是否分擔家庭必要生活費用(如水電、瓦斯、電信等費用)支出、分擔比例及金額各為何?
四、請釋明聲請人或受其扶養之人現有無領取社會救助補助金、中低收或低收入戶補助款?若有,其金額若干?
五、請說明受扶養人之其他扶養義務人為何人,如何負擔其扶養義務。或有其他扶養義務人,卻由聲請人負擔之原因,並請提出相當之證明說明之。又聲請提出人就其每月實際支出之扶養金額之計算式及相關單據與明細(已提出者不用再提出)。並請提出聲請人與受其扶養之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六、請聲請人提出最新之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心之債權人清冊、信用報告書。
七、請聲請人提出最新之存摺明細,釋明有無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