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2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25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景程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上列受刑人因犯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2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景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景程因犯詐欺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現於監獄執行中。於108年3月1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為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108年3月15日經法務部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為108年6月6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12日,縮短刑期後終結日為10
8年5月25日,聲請於其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3月2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六庭
法官王詩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淑願中華民國108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