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補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勞補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資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補字第5號原告 吳佩玲 訴訟代理人 丁詠純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羅大恩 即大恩整體自然醫學診所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
次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為勞動事件法第12條所明定。本件原告請求核屬一訴主張數項標的,是揆諸前揭說明,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合併計算之。經查,原告請求加班費新臺幣(下同)34,428元、提繳勞工退休金7,812元,合計42,24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依上列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667元(計算式:1,000元×2/3=66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後,尚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333元(計算式:1,000元-667元=3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30日
勞動法庭法官陳婉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月30日
書記官方瀅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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