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國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國字第8號上訴人桃園縣政府消防局即被告法定代理人 謝景旭 被上訴人 林宜儒 即原告兼法定代理人 張麗嬋 以上當事人間因102年度國字第8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捌拾萬肆仟伍佰捌拾參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肆萬參仟貳佰貳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映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2年12月4日
書記官林勁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