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3年度雄補字第68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補字第686號
原   告  于家富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永勝 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3,3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
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
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胡樂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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