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308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308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3084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非訟代理人 陳俊良 債務人 張小紅 債務人 阮顯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阮顯哲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拾捌萬貳仟肆佰壹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或違約狀態消除後回復原定貸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按督促程序,如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定有明文。
三、本件債務人張小紅已出境國外,並於民國101年4月28日為入境大陸地區之申請,有內政部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居留或定居申請書一份附卷可稽。質此,本件支付命令對債務人之送達方式僅得對外國為之,依民事訴訟法第509條明文規定,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對外國為之者,即不得為支付命令之聲請,故本件支付命令對於張小紅之聲請已牴觸民事訴訟法第509條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1
3條第一項規定此部分予以駁回。
四、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7年3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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