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簡附民字第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附民字第86號原告 王小芬 被告 許恒綜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蔡書瑜
法官吳俞玲法官林英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10日
書記官陳家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