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1715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票字第17153號聲請人 連才霆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群富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應補正之事項:一、未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請補繳聲請費。中華民國114年7月25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