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單禁沒字第26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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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269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韓明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字第405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注射針筒壹支及殘渣袋壹只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韓明(已歿)因持有第一級毒品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13年12月6日以113年度毒偵字第4053號為不起訴處分。扣案之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注射針筒1支及殘渣袋1只,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被告於民國113年8月14日死亡,其持有第一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4053號為不起訴處分等情,業經本院核閱全案卷證無訛,且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足憑,堪認屬實。
(二)扣案之注射針筒1支及殘渣袋1只,確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9月12日草療鑑字第1130800785號鑑驗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蒐證及扣案物品照片、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保管字第5975號扣押物品清單(見毒偵卷第17、25-29、33-47、65頁)存卷可查,足認上開物品確為第一級毒品,屬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盛裝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注射針筒1支及殘渣袋1只,因與其內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一併沒收銷燬之。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吳孟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玟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