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1624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票字第16241號聲請人 戴高仁愛 代理人 江明軒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賴素珍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應補正之事項:一、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二、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項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書狀應載明「聲請人」之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號碼。中華民國114年7月25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