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2101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2101號原告 林其勳 被告 陳岳鴻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7月28日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王振佑法官陳怡珊法官鄭百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書記官古紘瑋中華民國114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