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210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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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2101號

原告 林其勳

被告 陳岳鴻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28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王振佑

法官陳怡珊

法官鄭百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古紘瑋

中華民國114年7月2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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