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3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許可執行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302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董惠財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7年度毒偵緝字第12
0、121號),經檢察官聲請許可執行觀察、勒戒(103年度毒聲字第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一○三年度毒聲字第八二號裁定許可執行。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保安處分自應執行之日起逾3年未開始或繼續執行者,非經法院認為原宣告保安處分之原因仍繼續存在時,不得許可執行;本法總則於其他法律有刑罰或保安處分之規定者,亦適用之,刑法第99條前段、第11條定有明文。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之觀察、勒戒處分,係針對施用毒品者所為戒絕、斷癮之治療處遇,並非單純之刑罰,性質上自屬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如自應執行之日起逾3年未開始執行,揆諸前揭說明,應以原宣告觀察、勒戒處分之原因仍繼續存在時,始有繼續執行之必要,避免無益之執行並兼顧人權之保護,俾符治療處遇之立法本旨。
三、經查:
(一)被告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民國102年12月14日12時30分許,於屏東縣○○鄉○○村○○路○○巷○號住處內,以將海洛因摻水以針筒注射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之犯行,前經本院於103年4月7日,以
103年度毒聲字第82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確定,嗣被告未到案執行,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於103年7月17日發布通緝後,始於107年7月20日為警緝獲,迄今已逾3年未執行等情,業據本院核閱相關偵查卷宗無訛。
(二)被告於107年7月20日為警緝獲時,經警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類之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此有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7年8月7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00000000、原樣編號:北107309)及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毒品犯罪嫌疑人尿液採驗作業管制紀錄簿影本(檢體編號:北107309)各1份在卷可稽,足見被告於本院裁定觀察、勒戒後迄通緝到案期間,仍存有對毒品之依賴。是按上說明,認仍有對被告施以觀察、勒戒以戒除其毒癮之必要,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第2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1條,刑法第9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9月1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潘正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7年9月14日
書記官徐錦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