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593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593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593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對人即債務人 許雅榛 (原名 許雅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玖仟陸佰貳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貳萬肆仟捌佰壹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宋惠敏┌───────────────────────────────────┐│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5937號│├──┬──────┬─────────┬──────┬────────┤│編號│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新臺幣)││││├──┼──────┼─────────┼──────┼────────┤│001│30,665元│民國109年3月5日│至清償日止│年息8.47%│├──┼──────┼─────────┼──────┼────────┤│002│42,922元│民國109年3月5日│至清償日止│年息11.97%│├──┼──────┼─────────┼──────┼────────┤│003│51,231元│民國109年3月5日│至清償日止│年息13.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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