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17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1710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四十一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41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4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4日
簡易庭法官洪有川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書記官林天化中華民國96年8月14日┌────────────────────────────────────────┐│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96年度票字第1710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新臺幣)│││││├──┼──────┼───────┼──────┼──────┼─────┼──┤│001│86年6月17日│20,000元│未載│86年6月17日│232501││├──┼──────┼───────┼──────┼──────┼─────┼──┤│002│86年9月17日│20,000元│未載│86年9月17日│232502││├──┼──────┼───────┼──────┼──────┼─────┼──┤│003│86年12月17日│20,000元│未載│86年12月17日│232503││├──┼──────┼───────┼──────┼──────┼─────┼──┤│004│87年3月17日│20,000元│未載│87年3月17日│232504││├──┼──────┼───────┼──────┼──────┼─────┼──┤│005│87年6月17日│20,000元│未載│87年6月17日│232505││├──┼──────┼───────┼──────┼──────┼─────┼──┤│006│87年9月17日│20,000元│未載│87年9月17日│232506││├──┼──────┼───────┼──────┼──────┼─────┼──┤│007│87年12月17日│20,000元│未載│87年12月17日│232507││├──┼──────┼───────┼──────┼──────┼─────┼──┤│008│88年3月17日│20,000元│未載│88年3月17日│232508││├──┼──────┼───────┼──────┼──────┼─────┼──┤│009│88年6月17日│20,000元│未載│88年6月17日│232509││├──┼──────┼───────┼──────┼──────┼─────┼──┤│010│88年9月17日│20,000元│未載│88年9月17日│232510││├──┼──────┼───────┼──────┼──────┼─────┼──┤│011│88年12月17日│20,000元│未載│88年12月17日│232511││├──┼──────┼───────┼──────┼──────┼─────┼──┤│012│89年3月17日│20,000元│未載│89年3月17日│232512││├──┼──────┼───────┼──────┼──────┼─────┼──┤│013│89年6月17日│20,000元│未載│89年6月17日│232513││├──┼──────┼───────┼──────┼──────┼─────┼──┤│014│89年9月17日│20,000元│未載│89年9月17日│232514││├──┼──────┼───────┼──────┼──────┼─────┼──┤│015│89年12月17日│20,000元│未載│89年12月17日│232515││├──┼──────┼───────┼──────┼──────┼─────┼──┤│016│90年3月17日│20,000元│未載│90年3月17日│232516││├──┼──────┼───────┼──────┼──────┼─────┼──┤│017│90年6月17日│20,000元│未載│90年6月17日│232517││├──┼──────┼───────┼──────┼──────┼─────┼──┤│018│90年9月17日│20,000元│未載│90年9月17日│232518││├──┼──────┼───────┼──────┼──────┼─────┼──┤│019│90年12月17日│20,000元│未載│90年12月17日│232519││├──┼──────┼───────┼──────┼──────┼─────┼──┤│020│91年3月17日│20,000元│未載│91年3月17日│232520││├──┼──────┼───────┼──────┼──────┼─────┼──┤│021│91年6月17日│20,000元│未載│91年6月17日│232521││├──┼──────┼───────┼──────┼──────┼─────┼──┤│022│91年9月17日│20,000元│未載│91年9月17日│232522││├──┼──────┼───────┼──────┼──────┼─────┼──┤│023│91年12月17日│20,000元│未載│91年12月17日│232523││├──┼──────┼───────┼──────┼──────┼─────┼──┤│024│92年3月17日│20,000元│未載│92年3月17日│232524││├──┼──────┼───────┼──────┼──────┼─────┼──┤│025│92年6月17日│20,000元│未載│92年6月17日│232525││├──┼──────┼───────┼──────┼──────┼─────┼──┤│026│92年9月17日│20,000元│未載│92年9月17日│CH282451││├──┼──────┼───────┼──────┼──────┼─────┼──┤│027│92年12月17日│20,000元│未載│92年12月17日│CH282452││├──┼──────┼───────┼──────┼──────┼─────┼──┤│028│93年3月17日│20,000元│未載│93年3月17日│CH282453││├──┼──────┼───────┼──────┼──────┼─────┼──┤│029│93年6月17日│20,000元│未載│93年6月17日│CH282454││├──┼──────┼───────┼──────┼──────┼─────┼──┤│030│93年9月17日│20,000元│未載│93年9月17日│CH282455││├──┼──────┼───────┼──────┼──────┼─────┼──┤│031│93年12月17日│20,000元│未載│93年12月17日│CH282456││├──┼──────┼───────┼──────┼──────┼─────┼──┤│032│94年3月17日│20,000元│未載│94年3月17日│CH282457││├──┼──────┼───────┼──────┼──────┼─────┼──┤│033│94年6月17日│20,000元│未載│94年6月17日│CH282458││├──┼──────┼───────┼──────┼──────┼─────┼──┤│034│94年9月17日│20,000元│未載│94年9月17日│CH282459││├──┼──────┼───────┼──────┼──────┼─────┼──┤│035│94年12月17日│20,000元│未載│94年12月17日│CH282460││├──┼──────┼───────┼──────┼──────┼─────┼──┤│036│95年3月17日│20,000元│未載│95年3月17日│CH282461││├──┼──────┼───────┼──────┼──────┼─────┼──┤│037│95年6月17日│20,000元│未載│95年6月17日│CH282462││├──┼──────┼───────┼──────┼──────┼─────┼──┤│038│95年9月17日│20,000元│未載│95年9月17日│CH282463││├──┼──────┼───────┼──────┼──────┼─────┼──┤│039│95年12月17日│20,000元│未載│95年12月17日│CH282464││├──┼──────┼───────┼──────┼──────┼─────┼──┤│040│96年3月17日│20,000元│未載│96年3月17日│CH282465││├──┼──────┼───────┼──────┼──────┼─────┼──┤│041│96年6月17日│20,000元│未載│96年6月17日│CH282466││└──┴──────┴───────┴──────┴──────┴─────┴──┘附註:
一、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確定證明書),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二、前開(確定證明書),本院係依案號先後順序自動發給,勿庸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