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60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60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600號債權人屏東縣枋寮鄉公所法定代理人 盧文信 債務人 林潘英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仟肆佰肆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3月17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2600號│├──┬───────┬───────────┬────────┤│編號│金額│利息起算日│利率│││(新臺幣)│(起均至清償日止)││├──┼───────┼───────────┼────────┤│001│383元│自民國99年2月1日│按週年利率5%計算│├──┼───────┼───────────┼────────┤│002│383元│自民國99年8月1日│按週年利率5%計算│├──┼───────┼───────────┼────────┤│003│383元│自民國100年2月1日│按週年利率5%計算│├──┼───────┼───────────┼────────┤│004│383元│自民國100年8月1日│按週年利率5%計算│├──┼───────┼───────────┼────────┤│005│383元│自民國101年2月1日│按週年利率5%計算│├──┼───────┼───────────┼────────┤│006│383元│自民國101年8月1日│按週年利率5%計算│├──┼───────┼───────────┼────────┤│007│383元│自民國102年2月1日│按週年利率5%計算│├──┼───────┼───────────┼────────┤│008│587元│自民國102年8月1日│按週年利率5%計算│├──┼───────┼───────────┼────────┤│009│587元│自民國103年2月1日│按週年利率5%計算│├──┼───────┼───────────┼────────┤│010│587元│自民國103年8月1日│按週年利率5%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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