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920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920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920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務人 鄭英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柒萬陸仟柒佰肆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5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9200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鄭英熙│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0.12%│││214435││5月15日││計算之利息│││元│││││├──┼───┼─────┼──────┼──────┼───────┤│002│新臺幣│鄭英熙│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0.12%│││257128││5月15日││計算之利息│││元│││││├──┼───┼─────┼──────┼──────┼───────┤│003│新臺幣│鄭英熙│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0.37%│││397418││5月15日││計算之利息│││元│││││├──┼───┼─────┼──────┼──────┼───────┤│004│新臺幣│鄭英熙│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7.35%│││30454││4月23日││計算之利息│││元│││││├──┼───┼─────┼──────┼──────┼───────┤│005│新臺幣│鄭英熙│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1.85%│││44896││4月23日││計算之利息│││元│││││└──┴───┴─────┴──────┴──────┴───────┘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4年度司促字第9200號)
(一)債務人鄭英熙於民國103年01月15日向債權人借款240,000元,約定自民國103年01月15日起至民國110年01月1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1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4年05月14日止累計221,573元正未給付,其中214,435元為本金;7,075元為利息(2015/1/16~2015/05/14);6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鄭英熙於民國103年01月15日向債權人借款284,986元,約定自民國103年01月15日起至民國110年01月1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1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4年05月14日止累計267,992元正未給付,其中257,128元為本金;10,751元為利息(2014/12/15~2015/05/14);11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鄭英熙於民國103年02月13日向債權人借款450,000元,約定自民國103年02月13日起至民國110年02月1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37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4年05月14日止累計407,728元正未給付,其中397,418元為本金;10,161元為利息(2015/2/14~2015/05/14);149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四)債務人鄭英熙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4年04月22日止累計79,453元正未給付,其中75,350元為消費款;2,903元為循環利息(2014/12/25~2015/04/22);1,2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4),(005)所示之利息。
(五)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