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0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0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變換提存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046號聲請人臺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就本院民國95年度存字第4134號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95年度存字第4134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提供之擔保物新台幣壹拾伍萬柒仟元,准以同額或以上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97年度甲類第四期登錄公債代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民國95年度裁全字第7056號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供新台幣(下同)150,000元為提存物,並以95年度存字第4134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上開現金擬辦理領回,為此,聲請准以中央政府建設公債97年度甲類第四期登錄公債代之等語。
三、經查,上開聲請意旨,業據聲請人提出本院95年度存字第4134號提存書1份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提存事件卷宗核閱無誤,堪信為真實。從而,聲請人依前揭規定,聲請變換提存物,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第95條、第81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侯明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
書記官程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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