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上訴字第1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上訴字第1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上訴字第198號上訴人即被告 成漢龍 選任辯護人 洪明立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成漢龍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103年5月6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成漢龍前因殺人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103年2月6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103年5月5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106年5月6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2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增瑜
法官林欽章法官莊秋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建智中華民國103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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