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20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200號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代理人 涂雲傑 債務人 黃耀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叁萬零捌佰貳拾元,及其中新台幣叁萬零貳佰零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三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八日起,逾期第一個月加計新台幣參佰元,逾期第二個月日加計新台幣肆佰元,逾期超過三個月(含)者加收每月新台幣伍佰元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三期計算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月2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