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19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199號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理人 曾寶慧 債務人 胡震興 債務人 金彩菽
一、債務人胡震興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壹拾伍萬伍仟伍佰伍拾壹元,及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債務人胡震興及金彩菽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拾捌萬叁仟叁佰貳拾伍元,及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月2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