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自字第42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自字第42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自字第四二一號
自訴人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乙○○無罪。
理由
一、自訴意旨略以:被告乙○○共起有如附表所示之四個互助會,由被告擔任會首,自訴人則加入該四個互助會成為會員,每一個互助會自訴人均跟二會。於民國九十年一月底,自訴人將新台幣(下同)四萬元預先交給被告,由被告代繳上開互助會於同年二月五日以後發生之會款。詎被告明知其將於同年二月五日倒會,卻未告知自訴人而仍收受該四萬元,並全家搬離,致自訴人受有損害。是被告此舉應已涉犯詐欺罪嫌,爰依法提起自訴等語。
二、自訴人認被告有詐欺犯行,無非以卷附之互助會會單四紙等證據資料,為其論斷之依據。訊據被告乙○○固坦承其確起有如附表所示之四個互助會,由其擔任會首,該四個互助會並於九十年二月五日左右宣布止會之事實,惟被告堅決否認有何詐欺之犯行,辯稱:自訴人係於九十年一月底將四萬元交付伊,作為上開四個合會於九十年一月三十日及二月三日之會款,伊已代自訴人繳納給得標之會員,並無任何詐欺之情事。伊於當時尚未準備宣布止會,係因與其他互助會之會員協議不成,伊無法繼續上開四個互助會,始於九十年二月五日左右宣布止會等語。
三、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定有明文。又自訴人之指訴,係致被告於罪為其主要目的,其指訴須無瑕疵且與事實相符,始可作為斷罪之依據。自訴人之指訴如有瑕疵,且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與事實相符,自不得僅憑其片面指訴而入人於罪。
四、本院審酌:㈠經查,被告於九十年一月底收受自訴人預付四萬元,已如前述。惟被告於收受該
款項後,業已替自訴人代繳九十年一月三十日及二月三日之會款共計三萬九千二百元等情,除據被告供明在卷外,並經自訴人於本院審理時承認無訛(參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審判筆錄),自堪認屬真實。至自訴人提起自訴之初固表示該四萬元係要代繳九十年二月五日以後之會款,惟查無任何證據足資證明,尚難
逕認此節為真。是以,被告既已將該四萬元作為會款,繳納給得標之會員,顯見被告收受自訴人交付之四萬元,並無不法所有之意圖,亦無詐欺取財之犯意可言。縱被告旋於九十年二月五日宣布止會(或倒會),或係各種原因所致,但不能遽認被告收取該四萬元即有何不法意圖及詐欺犯意。
㈡次查,自訴人將會款預先交給被告,再由被告代為繳納各該到期之會款,二人循
此模式繳納會款已有四、五年,迄至九十年二月五日倒會為止,其間均未發生問題之事實,業據自訴人及被告 陳明 在卷。是以,被告於九十年一月底再度循此模式,代收自訴人繳納之四萬元,當係正常之方式,雖被告旋於九十年二月五日宣布止會(或倒會),亦不能逕認被告收受該四萬元,即有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而施用詐術可言。
㈢再者,被告於宣布止會(或倒會)之後,曾經於九十年二月初致電自訴人表達歉
意,業經自訴人陳明在卷。被告固於此之後,即未再與自訴人聯絡,但此僅能代表被告或有逃避包含自訴人在內之所有債務之心理,但不必然表示被告於收受自訴人所交四萬元之初即有詐欺故意。況被告因遭他人倒會,連帶使其亦倒自訴人所跟合會,然其業已授權自訴人對倒會之會員提出告訴,並同意因此受償之款項全數作為償付積欠自訴人合會之債務,且於九十一年初自訴人即因此受償十八萬四千元,業經被告與自訴人陳明在卷,且有被告所提之債權移轉書乙份附卷可稽,應堪認屬真實。故被告既肯於止會(或倒會)之後,盡力償還積欠自訴人之相關債務,且已高達十八萬四千元,益見被告於收受自訴人所交四萬元之初,應不至有何不法所有之意圖及詐欺犯意可言。另被告與自訴人就相關尚未償還之債務,於本院審理時達成和解,被告願意賠償自訴人十九萬元,有和解書乙份附卷足佐,更見被告積極彌補自訴人因止會(或倒會)所受損害之誠意,自難逕認被告當初收受該四萬元係屬詐欺之犯行。
五、綜上所述,被告於九十年一月底收受自訴人所交付之四萬元,尚難認屬詐欺之行為,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認定被告確有詐欺之犯行,揆諸首揭法律規定與說明,當不能逕以自訴人之指述作為論斷之依據,是既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本院自應為無罪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三條、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陳信旗右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張家榮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一日┌───────────────────────────────────┐│附表九十一年度自字第四二一號│├────┬──────────────────────────────┤│編號│互助會內容│├────┼──────────────────────────────┤│一│五千元互助會,會期自九十年二月三日至同年五月二十八日,五日開│││標乙次,內標│├────┼──────────────────────────────┤│二│五千元互助會,會期自八十九年十月三十日至九十年二月二十八日,│││五日開標乙次,內標│├────┼──────────────────────────────┤│三│五千元互助會,會期自八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至九十年三月三十日,│││五日開標乙次,內標│├────┼──────────────────────────────┤│四│五千元互助會,會期自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日至九十年四月三十日,│││五日開標乙次,內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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